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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指南 | 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指南

2024-05-07 17:28:36 来源: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 阅读:99次

《中国肾脏移植临床诊疗指南》之1

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指南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

【摘要】遗体器官捐献是一项集医疗、管理、法律、伦理、社会等为一体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规范开展是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保障。为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的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组织制订《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指南》,指南针对器官捐献工作中22个主要和焦点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国际通则、专家共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形成了相应的意见,为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的工作实践提供指导。
【关键词】器官捐献;伦理;器官分配;人道关怀;捐献病历
Abstract: Deceased organ donation is a complex systematic project integrating medical, management, legal, ethical and social aspects, and its standardization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legalized construction of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in China.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ceased organ don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scientific norms, The Organ Transplantation Branch of the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formulated the Guideline for Deceased Organ Donation in China, which address 22 issues of the main and focus areas in the work of organ donation, based on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international general rules, expert consensus, and actual work experience, providing guidance for the work practice of deceased organ don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Organ donation, Ethic, Organ sharing, Humanitarian care, Donor record

 

我国自2010年启动遗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文化和伦理的遗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涵盖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移植临床服务、质量控制、监管五大工作体系,并建立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规范器官捐献工作,器官捐献法制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器官捐献数量已位列全球第二,器官捐献“中国模式”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2023年,《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颁布,进一步凸显了器官捐献的重要性,器官捐献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但目前捐献数量与移植需求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严峻,大众对器官捐献缺乏清晰的认识,器官捐献学科体系建设缺乏系统性捐献管理技术,制度建设未实现捐献环节内容全覆盖。因此,有必要对遗体器官捐献实施过程中相关的管理和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为此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组织全国器官捐献与移植领域专家制订《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指南》,以指导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OPO)和医疗机构规范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工作。

 

一、指南形成的方法

本指南已在国际实践指南注册与透明化平台(Practice Guide Registration for TransPAREncy, PREPARE)上以中英双语注册(注册号:PREPARE-2023CN827)。
指南问题的构建:通过专家访谈、调研的方法对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重点关注的管理问题进行讨论,最终共识出本指南拟解决的22个管理问题,内容涉及器官捐献意愿登记、器官获取伦理审查、器官分配与共享、人道关怀、捐献病历五大方面。
证据的检索与筛选:证据评价组按照人群、干预、对照、结局(population,interventions, comparisons, outcomes, PICO)的原则对纳入的临床问题进行检索,通过国家政府相关网站检索自2005年以来关于遗体器官捐献政策、制度,检索中国知网数据库(CNKI)、万方知识数据服务平台、维普中文期刊服务平台和PubMed,纳入指南、共识、政策、系统性评价/Meta分析等,政策法规的检索时间为2005年至2024年,其他文献检索时间为2015年至2024年,检索词包括:“器官捐献”、“移植伦理”、“器官分配”、“器官共享”、“人道关怀”、“捐献病历”、“志愿登记”、“器官移植”等。由编写小组成员按照指南大纲完成文献的筛选,确定纳入的文献。
推荐等级将依据国际通则、国家法规制度、地方政策、实际工作经验及专家意见分为强推荐、中推荐和一般推荐3个级别(表1)。
 

表1 推荐意见强度分级标准

 

推荐意见的形成:基于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国际通则、国内各地经验,综合考虑可操作性以及大众接受度等因素,提出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遗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推荐意见,同时对于专家组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的指南推荐意见。经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学分会组织全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与相关学科专家两轮会议集体讨论定稿。

 

二、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

问题1: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人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
推荐意见1:推荐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2015年1月1日起,公民自愿捐献成为我国移植器官唯一合法来源[1]国家法律层面对公民器官捐献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2]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民法典》[2]中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明确的界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关于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中同样明确不得从活着的未成年人体内摘取任何细胞、组织或器官用于移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任何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4]《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未成年人即使有捐献器官的意愿,也不具备法律效益,视为无效。
《民法典》在人体器官捐献表述中使用的是自然人,而《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在表述中使用的是公民。公民属于一个政治概念,从17、18世纪民族国家形成以来,与国家联系在一起,作为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而存在[5],在法学中,公民通常是指获得或拥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6]因此,公民一词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7],没有严格的国籍限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员交往的常态化,在器官捐献实践工作中,外籍人员在我国实施器官捐献的情况时有发生[8-9],外籍人员同样也可以在我国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网站进行意愿登记。因此,推荐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问题2:公民生前表达捐献其遗体器官意愿有哪些方式?
推荐意见2:推荐公民一是采取书面的形式或订立遗嘱表达遗体器官捐献的意愿,二是通过国家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2]《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中明确了公民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建立的登记服务系统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2021年,中国红十字总会、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10]进一步细化了遗体捐献意愿登记的方式包括:通过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www.codac.org.cn)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进行登记,填写并提交《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表》;通过居住地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机构进行现场书面登记;通过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授权的其他单位和组织进行登记。
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牵头上线的器官捐献志愿服务网(www.savelife.org.cn)和“施予受”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以及其他合法的公益宣传二维码也可实现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11]通过这些不同方式登记的遗体器官捐献意愿,都会与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系统数据对接,实现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对外统一的志愿登记总量[12]
问题3:已登记的遗体器官捐献意愿能否撤销?
推荐意见3:已登记的遗体器官捐献意愿可以撤销或改变,推荐通过人体器官捐献管理相关部门表达撤销意愿或在志愿登记网站进行撤销(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遗体器官捐献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获得捐献人的同意是器官捐献的前提,公民有权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民法典》[2]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明确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同时,人体器官捐献的意愿必须是捐献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捐献。公民有权随时撤销捐献意愿也体现公民对人体器官捐献的自决权。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也规定捐献人应是自愿的,不受任何不当影响或胁迫[4]对于以书面形式向红十字会或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表达捐献意愿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撤销遗体器官捐献意愿;对于以网络形式登记的捐献意愿,可以在相应的登记页面上变更或撤销捐献意愿。
问题4:生前未进行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逝世后如何实现捐献?
推荐意见4: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器官,推荐逝世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决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器官,逝世后不得进行捐献。(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对于生前未进行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或明确表达过不愿意捐献其遗体器官,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国家相关政策均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2]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对遗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获取该公民的遗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两者在表述上,主语的使用虽略有区别,但总体意思表达一致。自然人生前表示同意捐献的,本着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其逝世后即便没有直系亲属,也可以捐献。

 

三、遗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

问题5:遗体器官获取前是否需要伦理审查?
推荐意见5:推荐OPO获取遗体器官前向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遗体器官伦理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方可获取遗体器官(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遗体器官捐献关乎人的尊严,器官同样也是一种短缺的社会资源,其供需的严重失衡导致伦理问题渗透在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各个环节,包括捐献自愿、接受权平等、分配公平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问题[13],因此,开展捐献器官获取的伦理审查是必要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对遗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做出规定,要求遗体器官获取前,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应向其所在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提出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出具同意获取遗体器官的书面意见。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同意获取的,OPO方可获取遗体器官。同时,《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对医疗机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获取人体器官的情况和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获取人体器官申请时违反伦理原则或者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情况,明确了处罚标准,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障捐献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这也是对捐献器官获取工作合理和必要性原则的重要体现。
问题6: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有无要求?
推荐意见6:推荐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2023年颁布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明确规定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14]对于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和准入资格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在其他开展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国家,也有专门的伦理委员会对器官获取和移植进行审查,只是名称和人员构成要求不同。在菲律宾,卫生部要求所有移植中心均设立医院移植伦理委员会,一般5~6名委员会成员,包括各专业的医生、神职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平信徒等,且成员大多数拥有法律学位[15]在英国,捐献伦理委员会由临床医生、伦理学家、律师和非专业人士组成,但由于2016年底英国卫生部撤回对伦理委员会的资助而提前解散[16]
虽然各国伦理委员会的名称和成员有所差异,但其成员基本包括医学、法学、伦理学方面的专家,我国规定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从而保证伦理委员会能够从供受者双方不同的角度进行考量和伦理审查。
问题7:遗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内容有哪些?
推荐意见7:推荐遗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内容包括遗体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器官的情形(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知情同意在医疗行为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是诊断、治疗或研究的伦理或法律合理性的先决条件。对于器官捐献与移植,知情同意是伦理审查的核心,也是器官切取的先决条件[17]由于器官资源的短缺,使得器官捐献与移植过程中容易出现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可能存在买卖或变相买卖器官的情形进行审查,避免出现买卖器官的违法行为。我国相关制度规定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收到获取遗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对遗体器官捐献意愿、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遗体器官的情形进行审查[3]在遗体器官捐献实际工作中,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一般通过审查捐献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关系证明、器官捐献知情同意、捐献器官评估材料、死亡判定材料等资料,确保遗体器官捐献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遵循医学伦理原则。
 

四、遗体捐献器官分配与共享

问题8:遗体捐献器官分配与共享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推荐意见8:推荐遗体捐献器官的分配按照医疗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病情优先、区域优先、儿童优先、等待时间优先、捐献人亲属优先、供受者匹配原则(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2015年至2020年,我国累计实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29334例,每百万人口捐献率(Per Million Population, PMP)从2015年2.01上升至2020年3.70[18],2023年每百万人口捐献率增长至4.58,同期器官移植等待者160 767人,但移植手术仅有23 905例,捐献器官远不能满足移植医疗需求。捐献器官与移植需求的严重失衡,导致捐献器官成为医疗领域中稀缺的公共资源,进而衍生出器官资源在分配中患者平等医疗权的问题[19]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捐献器官,就显得尤为重要。
2010年,原国家卫生部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20],制订了肝脏、肾脏的分配与共享政策。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了心脏、肺脏分配与共享的核心政策,形成《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以下简称《核心政策》)[21],规定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中对器官分配的原则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核心政策》明确器官分配与共享的目标是降低等待者死亡率、提高器官移植受者的术后生存率、保障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的公平性、减少人体器官的浪费。同时,《核心政策》也细化了不同器官的具体分配要求,每个器官根据其涉及疾病的紧急程度不同,都有其特异性的分配原则,但综合考虑移植等待者医疗紧急程度、区域因素、年龄因素、移植等待时间以及捐献器官与移植等待者的匹配程度,减少器官浪费,提高器官使用率。因此,遗体器官的分配总体按照病情优先、区域优先、儿童优先、等待时间优先、捐献人亲属优先、供受者匹配的原则。病情优先主要针对肝脏、心脏、肺脏等待者,因其疾病的变化较快,对于医疗紧急程度高的等待者可以优先;区域优先是指产出捐献区域的等待者优先;儿童优先是指儿童捐献器官优先分配给儿童等待者;等待时间优先是指在同一分配层级内其他匹配因素相同的移植等待者中,等待时间较长的等待者优先获取器官分配;捐献人亲属优先是指在同一分配层级内,遗体器官捐献人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供受者匹配原则包括供受者的血型匹配与HLA配型匹配度较高的肾脏移植等待者优先。
器官分配中的公平、公开、透明也是国际通用准则[4]由国际器官移植协会发起,加拿大器官捐献和移植协会与多个国家和国际器官捐献和移植组织共同主办国际论坛形成的“器官捐献组织架构共识”,认为器官匹配应考虑临床和伦理因素,减少偏见,最大限度地提高器官效用公平性[22]降低等待者死亡率,救治他人生命为我国器官分配政策制定的第一目标,因此,在规则制订过程中,优先考虑疾病紧急程度。2018年,美国心脏分配目标调整为降低等待者死亡率,政策的调整可以减少候补名单时间并改善候补名单死亡率,而不会对移植后的生存产生重大影响。欧洲移植组织地区和法国的心脏分配系统均主要基于医疗紧急性[23]
研究表明,冷缺血时间是影响移植器官存活能力的最重要因素[24],最大化地降低冷缺血时间,将有效提高器官利用率,因此,区域也作为器官分配政策制定中主要考虑因素。巴西[25]在器官分配时,按照每个器官的单一区域等候名单进行分配。
器官分配政策规定儿童捐献器官优先分配给儿童。欧洲、美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德国等在器官分配中均设立了儿童优先规则[26],2023年,国际儿科移植协会声明支持优先考虑儿科接受者进行遗体捐献器官分配[27]对于儿童优先规则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但综合考虑儿童捐献器官移植给儿童受者移植成功率、移植效益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儿童优先权也能够被广泛接受。
等待时间优先体现器官分配中的公平性。捐献人亲属优先政策是基于鼓励捐献、扩大器官来源的原则,伦理学专家认为器官捐献原则中包含的器官捐献人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优先原则极具伦理价值及社会效益[28]《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也明确规定患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2008年,以色列[29]通过的移植法规定,在被列为等待者之前已登记为器官捐献人至少3年的等待者、捐献人近亲属以及活体捐献人在等待移植中能够获得一定的优先分配权[30]
问题9:遗体捐献器官如何分配?
推荐意见9:推荐每一个遗体捐献器官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统一分配,保证每个捐献器官公正分配,移植器官可溯源(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实现捐献器官的公平分配,必须最大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规定,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31],明确将潜在捐献人、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临床数据和合法性文件上传至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hina Organ Transplant Response System, COTRS),使用COTRS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按照分配结果与移植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是OPO的职责,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COTRS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COTRS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COTRS能够对分配全过程实施监控,也是执行器官公正分配的关键环节[32]欧洲[33]、美国[34]、韩国[35]等均采用统一的器官分配系统,确保器官共享的有效性、效率和公平性。在印度[36]虽然没有完全统一的器官分配系统,但2022年,由全国肝脏研究协会专家共识建议基于分配政策,建立统一器官分配系统。
问题10:器官移植医院响应器官分配系统的时间有无要求?
推荐意见10:推荐器官移植医院在接到分配信息后30分钟内响应,并在60分钟内做出接受或拒绝分配器官的决定并回复(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31]对器官分配中OPO分配及移植医院响应时间都有明确规定,要求OPO应当及时启动器官分配系统自动分配捐献器官,器官分配系统按照《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生成匹配名单,并向移植医院发送分配通知。移植医院接到器官分配通知后,应当在30分钟内登录器官分配系统查看捐献人和捐献器官的相关医学信息,并依据医学判断和等待者意愿在60分钟内作出接受或拒绝人体器官分配的决定并回复。拒绝接受人体器官分配的,应当在器官分配系统中说明理由。CORTS数据中心将OPO的分配时间以及移植医院的响应与答复时间作为器官分配系统重点监测指标,进行定期通报。政策对移植中心响应分配系统的时间有明确的要求,是因为综合考虑到捐献时间的紧急性,目的是提高器官分配的效率,最大化利用捐献器官。
问题11:遗体捐献器官移植前是否需要完成器官分配?
推荐意见11:推荐按照先分配后移植的原则,在器官移植前必须完成器官分配,并按照系统分配的结果,为接受人实施移植手术(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器官分配与移植是捐献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分配与移植先后顺序的确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按照分配结果实施器官移植手术,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31]国家对每一例捐献进行全流程追踪,严禁先移植后分配,严厉打击未通过分配系统分配遗体器官、不执行分配系统分配结果、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以及使用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问题12:器官分配系统中信息录入与数据管理有哪些要求?
推荐意见12:推荐OPO与移植医院指定专人负责器官分配系统数据的管理,如实、及时、准确录入捐献者与移植等待者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更新(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按照我国器官分配制度,每一个遗体捐献器官必须通过COTRS进行分配[3],这就要求在分配前,必须将遗体捐献人与移植等待者信息录入分配系统[31],按照分配原则,相关数据会直接影响器官分配结果,为保障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对信息录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如实、准确录入捐献人与移植等待者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不得伪造、篡改数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中明确了对伪造、篡改数据等方式干扰遗体器官分配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3]COTRS将分配前12小时内定向录入等待者名单与分配前1小时内改动捐献人与移植等待者信息的情况纳入监控,作为负向指标,定期通报。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等信息列为敏感信息,对信息的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7]器官捐献与移植属于医疗过程,在资料收集过程中涵盖捐献人身份信息、家庭信息、病史、医疗评估、捐献意愿以及移植受者医疗信息等,内容涉及多个项目。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涉及法律、伦理和社会公平,捐献与移植数据极为敏感,因此对器官分配系统的信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0年,国家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38]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制定保密制度,做好移植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移植数据的填报及其他相关工作,配备专用计算机设备,该设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以确保数据安全。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加强人体捐献与移植管理有关工作的函》,进一步强调了器官捐献与移植数据的保密要求,明确要求严格控制知悉范围。2011年,在马德里举办的世界卫生组织(WHO)第三次器官捐献和移植磋商会同样强调了数据保护,认为器官捐献和移植数据均为敏感数据,需要严格的规则保护数据安全[39]

 

五、遗体器官捐献人道关怀

问题13:遗体器官捐献人道关怀的对象有哪些?
推荐意见13:推荐遗体器官捐献人道关怀的对象为器官捐献人以及捐献人亲属(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遗体器官捐献是一项传递大爱、无私奉献的高尚行为,对于捐献人来说,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捐献出自己可用的器官,用来挽救他人的生命,是值得尊敬的。对于捐献人,始终要保持敬畏之心,在工作中方方面面体现对捐献人的人道关怀。《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活动,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维护遗体器官捐献人的尊严;获取器官后,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观。这些行为均体现了对捐献人的人道关怀。
同样,对于捐献人的亲属来说,做出捐献亲人器官的决定,也是一种社会大爱之举。捐献人亲属一方面要面对亲人离世的悲痛,另一方面要在短时间内接受亲人离世并做出捐献其器官的决定,对捐献人亲属来说都会产生心理伤害[40],他们往往需要承受多方面的压力,从医疗救治到最终死亡,捐献人的家庭也常常面临更加困难的境地。因此,人道关怀不仅需要对捐献人保持尊重和敬畏,同时需要对捐献人亲属在情感、心理、家庭等多方面进行人道关怀。
问题14:对遗体器官捐献人及其亲属实施人道关怀的主体有哪些?
推荐意见14:建议社会各界广泛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人道关怀,红十字会、民政等政府部门、OPO以及社会公益组织是人道关怀的主体(中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遗体器官捐献是一项无私奉献、传递大爱的行为,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针对器官捐献人及其家属的人道关怀。各级红十字会、民政部门和慈善基金会、OPO等机构都可以对器官捐献人家庭进行人道关怀[11]《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规定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3]《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41]也提出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关怀,贵州省、江苏省、重庆市明确规定在省/市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金,为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实施人道关怀和救助[42-44]2012年7月6日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151号)批准成立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缅怀纪念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随后全国各省市均成立地方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负责各地区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10]进一步明确了省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OPO作为遗体器官捐献的具体实施机构,国家明确规定OPO应参与对捐献人的缅怀和慰问工作,配合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缅怀纪念工作[31]为了鼓励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建议发挥民政部门、社会公益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对捐献人及其亲属的人道关怀。
问题15:遗体器官捐献人道关怀的内容有哪些?
推荐意见15:推荐遗体器官捐献人道关怀内容包括器官获取前对捐献人默哀致敬、获取器官后对捐献人遗体进行符合伦理的医学处理,捐献完成后开展缅怀纪念活动、对捐献人亲属情感和心理的支持,对有困难的捐献人家庭适当的困难救助(强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对捐献人及其亲属的人道关怀,是器官捐献中国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人道关怀贯穿于遗体器官捐献的始终,包括在器官获取手术前对捐献人表示敬畏的默哀仪式,体现对捐献人的尊重与缅怀;在获取手术结束后对捐献人遗体的手术切口仔细缝合和遗体遗容恢复,都是对捐献人大爱的感激之情和对捐献人人道关怀的一种表达方式;捐献结束后为捐献人家属颁发捐献证书、配合捐献人家属完成善后事宜、开展缅怀纪念活动,这也是协调员和OPO的工作职责[10],同时体现了对捐献人的人道关怀。《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3]规定向遗体器官捐献人亲属颁发捐献证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设置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遗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活动。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修建多处人体器官捐献纪念园,以缅怀捐献人,并为捐献人家属提供追思怀念平台。在纪念日期间,各省市红十字会也积极组织器官捐献人家属开展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缅怀捐献人。
有研究表明,遗体器官捐献人亲属对社会支持、物质和情感需求较大[45],在面对悲痛的时刻,他们需要获得理解、支持和安慰,来缓解情绪上的痛苦和压力,作出决定后更需要时间来对决策进行沉思和反省[46]对捐献人亲属的心理救助是对器官捐献者家庭的一种特殊救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器官捐献者家庭的人文关怀[40]因此,在器官捐献过程中,家属的情感需求也应得到关注和重视。
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国家层面除了给予捐献人缅怀纪念、荣誉表彰等精神激励外,还制定了人道主义援助捐献人家庭的举措[11,47]捐献人家庭人道救助政策一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和国际惯例情况来制定,OPO可以对有困难的捐献人家庭给予适当的困难救助,一般包括捐献人遗体殡葬等后事费用、捐献人救治期间医疗补助费用、捐献人家属在依法办理器官捐献事宜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等。在浙江省,明确为器官捐献人免除遗体接运费、遗体停放费、遗体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等4项基本服务项目费,对捐献人的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购置所需费用,由省财政予以部分补助[48]陕西省、贵州省、重庆市也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减免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并为殡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42,44,49]在实际工作中,OPO发挥了主要作用。
问题16:对遗体器官捐献人的亲属有哪些优待政策?
推荐意见16:推荐对遗体器官捐献人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同等条件下,移植等待优先排序(强推荐);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对遗体器官捐献人亲属的优先就医等优待政策(一般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为鼓励遗体器官捐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与《核心政策》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其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曾经捐献遗体器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3,21]这是从国家政策层面鼓励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体现。
捐献人家庭在遗体器官捐献之后,由于家庭劳动力的缺失等原因,常常面临更加困难的境地,各省市红十字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探望、慰问器官捐献人家属,对捐献困难家庭提供子女助学等。对于有就医需求的捐献人亲属,建议OPO与移植医院为其就医提供一定的便捷和优惠,目前,国内已有医院在院内就医系统为捐献人近亲属实行挂号就医优先的先例[50]
 

六、遗体器官捐献病历管理

问题17:完整的捐献病历包含哪些内容?
推荐意见17:建议OPO建立完整捐献病历,内容包含捐献人基本信息、死亡判定、亲属知情同意、捐献意愿、伦理审批、评估与维护记录、获取记录、器官分配结果、遗体处理以及相关临床信息等(中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遗体器官捐献病历(以下简称“捐献病历”)是捐献实施过程、亲属捐献意愿、知情同意的完整记录,是依法依规实施捐献的重要体现,也是各方权益的必要保障,OPO应建立完整的捐献病历并存档备查[31]2019年印发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31]对捐献病历内容有明确的要求,但目前没有统一的捐献病历模板,关于对捐献病历的管理要求也不多。《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10]对捐献案例上报内容进行规定,但文件对捐献病历要求的内容不够完善,无法涵盖捐献实施过程的全部记录。根据相关制度,结合医疗机构移植资质评审要求与捐献实施过程,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的原则,推荐完整的捐献病历应包含以下内容:
捐献病历应包括捐献人基本信息、捐献人评估记录、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亲属关系确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获取见证记录、捐献完成结果、死亡判定记录、伦理审批材料、器官获取知情同意、器官获取手术记录、获取器官质量评估记录、器官分配记录、器官接收确认书、捐献人入院记录、病危(病重)通知单、死亡证明、缅怀照片、临床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涉及转院的应提供捐献医院出院记录。
脑死亡捐献病历应包含脑损伤检查知情同意、脑死亡捐献知情同意、脑损伤评价过程记录,脑死亡判定结果。
捐献人需要进行转运的,捐献病历还应包含转运知情同意书。
捐献案例中涉及器官弃用情况的,病历中应附加器官照片、病理报告或弃用情况说明等资料。
问题18:如何进行捐献病历的信息采集?
推荐意见18:建议OPO工作人员现场及时采集捐献病历所要求的信息(中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完整的捐献病历包含的内容较多,涉及亲属关系、知情同意、评估维护信息、获取记录以及死亡判定等内容,其中涉及需要收集的内容包括潜在捐献人身份信息、现病史、既往史、生化检查和影像学检查、亲属关系及其证明材料等。均需要第一时间完成,OPO协调员等工作人员需要尽快到达捐献医院,保证及时、准确地采集到相关信息,为后续捐献协调、评估维护、器官获取等工作提供保障。同时,与捐献者亲属沟通需要现场完成,核实捐献意愿,见证完成相关文件的签署。
问题19:遗体器官捐献资料上报有哪些要求?
推荐意见19:推荐在捐献完成后24小时内登录中国人体器官捐献案例报告管理系统填报相关表格信息(强推荐);推荐在捐献完成后72小时内向COTRS上报捐献见证、死亡判定等相关补充资料(强推荐);建议在捐献完成后72小时内将相关资料整理,完成捐献病历,提交OPO存档(一般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OPO和协调员在捐献完成后24小时内将相关表格信息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案例报告管理系统[10],包括人体器官捐献亲属确认登记表、人体器官捐献获取见证登记表以及人体器官捐献完成结果登记表。COTRS要求与器官分配相关的资料在启动分配前完成录入,包括捐献人基本信息、病史、知情同意、捐献人与捐献器官评估以及死亡信息,并完成相关资料的上传。但对于捐献人死亡判定医疗证明、红会见证记录以及器官接收确认书,这些无法提前采集的资料,要求72小时内补充上报。完整的捐献病历需要由协调员、评估医师、获取医师、脑损伤评价医师等多个环节不同的人员完成整理,根据临床病历的提交要求,结合器官捐献工作实际,推荐在器官获取完成后的72小时内,各环节负责人将捐献病历资料提交OPO病历管理人员审核、存档。
问题20:捐献病历的保存时限?
推荐意见20:推荐捐献病历保存时间自器官获取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0年,建议永久保存(中推荐) 。
推荐意见说明:
捐献病历归档保存是依法依规实施捐献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必要措施。相关政策对于完整的捐献病历的归档时限、保存时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基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51],综合考虑捐献工作的复杂性,涉及伦理、社会公平等问题,建议捐献病历的保存不少于30年,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建议永久保存。
问题21:捐献病历保管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推荐意见21:建议OPO安排专人负责捐献病历的保管,建立专门的捐献病历资料室,规范捐献病历管理、查阅、借阅和复制的制度和流程(一般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捐献病历涵盖内容较多,涉及捐献人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医疗机构、OPO协调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严格保护捐献者及其亲属的隐私[3],国家法律与相关制度也对捐献资料提出了保密要求。因此,OPO应安排专人负责捐献病历的管理工作,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建立专门的资料室保管捐献病历,同时制订捐献病历管理规范,明确捐献病历管理要求,强化对捐献病历资料的管理,严格控制捐献病历的知悉范围,建立规范的捐献病历借阅、查阅以及复制的流程,对于电子的捐献病历应具备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
问题22:捐献病历管理质量控制指标有哪些?
推荐意见22:建议捐献病历管理质量控制指标包含:时效性指标、规范性指标、完整性指标、符合性指标(一般推荐)。
推荐意见说明:
遗体器官捐献是一项集医疗、社会、伦理、管理、法律、经济、人文等多学科融合的、复杂的工作[52],对捐献病历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捐献病历是器官捐献实施过程的完整记录,捐献病历质量是落实器官捐献依法依规实施的重要体现,因此OPO应建立捐献病历质量控制制度,明确捐献病历质控指标,并对每一份捐献病历进行质量检查,以提高捐献病历质量,规范捐献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病案管理质量控制指标》[53],结合器官捐献工作实际,建议捐献病历管理质控指标包含时效性指标、规范性指标、完整性指标、符合性指标。
时效性指标包括案例报告系统上报的及时率、捐献病历资料提交的及时率。规范性指标包括知情同意签署的规范率、获取手术记录填写的规范率、评估记录填写的规范率,要求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44]填写各项数据和信息。完整性指标包括资料填写的完整率、资料提交的完整率。符合性指标包括器官评估结果与成功移植的符合率、死亡判定的符合率。

 

七、小结

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规范开展是国家医学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本指南基于国际通则、国家法规政策、实际工作经验,针对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推荐和说明,包括捐献意愿表达、器官获取伦理审批、器官分配与共享、人道关怀、捐献病历五大方面。
有关捐献意愿表达与器官分配与共享均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相关研究具有较多的证据支持。器官获取伦理审批方面的内容,目前仅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中有一定的要求,但相关文献研究较少,仍然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讨论。针对人道关怀部分内容,国家制度建设仍然不足,对于捐献人亲属优待方面的政策文件较少,对此,各地区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探索。对于捐献病历管理的政策与研究不足,本指南中主要根据医疗病历管理相关规范结合专家意见提出捐献病历管理推荐意见。
随着国家法规制度不断完善、遗体器官捐献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积累,以及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将对指南进行更新和补充。

 

执笔作者:魏靖(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白玲(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范晓礼(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江文诗(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何湘湘(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通信作者:

薛武军(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Email:xwujun126@xjtu.edu.cn

丁晨光(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doctor_ding@126.com

任莉(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lili86383@sina.com

主审专家:薛武军(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霍枫(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叶啟发(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小桐(山西省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服务中心),程颖(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审稿专家(按姓氏笔画排序):于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王鑫(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史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大数据中心),刘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孙百军(清华大学附属北京长庚医院),孙永康(山西省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服务中心),邱涛(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姚自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胡婷婷(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钟林(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郭勇(中南大学湘雅二院),顾民(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蒋继贫(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蒋文涛(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廖吉祥(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利益冲突:所有作者声明无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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